- 郝力挥;刘杰;
<正> 当前,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斗争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对于保证这场斗争的胜利进行,是极为重要的。一、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关系前一个时期,有人依据我国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的情况,提出了专政职能已不是政法机关主要职能的观点,反对再把政法机关叫作“刀把子”。出现这种现象,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混淆了国家职能与政法机关职能的缘故。从国家职能方面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双重职能。在国家职
1984年02期 3-7+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2K] [下载次数: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蒋碧昆;
<正> 当新宪法颁布和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温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宪法的论述,我们深深地感到:新宪法是马列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宪法理论在中国的胜利。 (一) 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对于法国资产阶级专政下的制宪与行宪活动,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和十分深刻的批判。“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这个命题,是马克思在这里最先提出的,它深刻地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全文是:“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但是劳动权实际上是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是表示占有生产
1984年02期 8-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0K] [下载次数:1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高克明;
<正> 我国新宪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对于它所规定的立法体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一级立法体制,有的认为是两级立法体制,还有的认为是多级立法体制或者是多层次立法体制。《人民日报》曾于1983年8月19日第五版报道过这些看法,并认为一级立法体制和两级立法体制看法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地方性法规。我认为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都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我国新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立法体制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1984年02期 13-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下载次数: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吴光辉;
<正> 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的我们国家里,还有没有阶级敌人?要不要加强对敌专政?这既是个重大理论问题,更是个重大实际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才能捍卫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纯洁性,在政治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一、分清敌我是革命斗争的需要毛泽东同志早在四十多年前就尖锐提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①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完全证明了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性。但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期,究竟还要不要分清敌我呢?有的人认为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就不要提什么“阶级敌人”了
1984年02期 1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9K] [下载次数: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杨怀英;
<正> 当前,我国城乡正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与此相适应,司法机关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确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贯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毛主席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不但十分重视妇女的解放问题,而且把妇女视为关系革命和建设成败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一贯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把保护儿童,教育好儿童,视为关系我们国家民族和共产主义事业前途的大事。我们党一贯重视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妇女和
1984年02期 20-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下载次数:10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杨贻泽;
<正> 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和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是普遍同意的。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提出这个看法或命题,是否正确呢?有无意义呢?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首先,从理论上说,法律的主要任务取决于国内的主要矛盾。法律是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后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其目的是以此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要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根本上来说,就要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对本阶级实行民
1984年02期 2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下载次数: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杨遂全;
<正> 对婚姻本质的认识是婚姻理论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有些论述离婚问题的文章把婚姻本质归结为“夫妻感情”或“爱情”。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婚姻本质是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爱情说”不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
1984年02期 2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下载次数:10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0 ] - 周强;
<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984年02期 25-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下载次数:1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伍再阳;
<正> 邓大榜同志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以下简称邓文,见《法学季刊》1982年第三期)一文中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相矛盾。此文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排斥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民法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照过失责任原则,不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得负赔偿责任。所以,邓文提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殊难赞同。
1984年02期 27-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8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8 ] |[阅读次数:0 ] - 孙洁冰;
<正>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凭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呢?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统一,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因为被告人口供是法定的重要证据,共同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他们一致的口供可以互相证明其真实性,根据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定案就是根据证据定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共同被告人之间没有串供,而司法人员又没有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的条件下才能定案。第三种意见认为,单凭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我不同意前两种意见,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1984年02期 29-30+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K] [下载次数:9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成光海;
<正> 反革命目的是反革命罪最本质的特征,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是认定反革命罪的关键。本文试就怎样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问题作些探讨。一、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有人认为:反革命目的是主观的东西,难以捉摸,只要犯罪人不供述,就无法认定。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所谓反革命目的,就是行为人宴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希望达到推翻无产阶级
1984年02期 3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姜伟;
<正> 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但是,它们又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心理态度,我们绝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在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对于准确定罪和恰当量刑,具有重大意义。一般说来,绝大部分犯罪是由简单罪过形式构成的(或者为单纯的故意,或者为单纯的过失)。不过,在某些犯罪案件中,犯罪人行为造成了两个客观结果,而对这两个结果,犯罪人在主观上持不同性质的心理态度,即一个结果产生于故意,另一个结果产
1984年02期 33-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下载次数:1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谭向北;
<正> 喜新厌旧是产生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原因,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严重障碍。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人基于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案件比较难于处理。一方面这类案件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往往确巳破裂,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判决离婚,另方面原告人往往是应受谴责的道德败坏者,如果让他的要求得逞,就意味着其卑劣欲望得到满足。在这里,法律与道德的矛盾非常突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人要求离婚和被告人不同意离婚的态度都非常坚决,在处理时稍有疏忽,就会酿成自杀、他杀的惨剧。探讨怎样处理原告入因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之诉,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笔者不揣冒昧,拟就
1984年02期 3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3K] [下载次数: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顾培东;王莹文;
<正> 经济法人的财产责任范围问题在法人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所解决的是经济法人在经济交往中以哪些财产作为其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客体的问题。过去,在吃“大锅饭”的情况下,法人对自身经济利益较为冷漠,在相关的财产责任面前往往表现出毫无原则的推诿与迁就,自然也就缺乏确定法人财产责任范围的要求。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经济法人的责、权、利逐步明确,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经济法人财产责任范围的任务也就不可避免地提到了法学工作者和经济法人的面前。本文试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同大家研究讨论。
1984年02期 39-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2K] [下载次数:1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李连宁;
<正>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等合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流转的重要合同形式。在购销合同关系中,经常可能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这时不仅会产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某些法律后果,而且也会发生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风险责任是关系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经济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对购销合同的风险责任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1984年02期 44-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K] [下载次数: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田平安;
<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我国民事诉讼法,本文拟就怎样才能正确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民事强制措施)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正确认识民事
1984年02期 47-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9K] [下载次数:32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段贵荣;周鹄昌;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为四大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的地域管辖,就是规定按国家行政区划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四种:即一般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民事诉讼一般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管
1984年02期 50-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下载次数:1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董立坤;
<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1984年02期 52-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0K] [下载次数:2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金荣;
<正> 从本世纪起,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有限豁免说在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流行。这种理论认为,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大量进行商务活动,当国家所从事的商务活动,私人企业也可以进行时,就没有继续执行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的必要,而应采取有限豁免。我认为,这种理论的出现,并不是什么偶然现象,而是导源于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强国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国际经济贸易往
1984年02期 55-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K] [下载次数:1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阳作洲;
<正> 一、关于类推犯罪的罪名问题关于类推适用罪名问题,从目前各地的作法来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类罪名为罪名,二是以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为罪名。这两种作法到底哪一种正确?我认为第一种作法是正确的,第二种作法不宜采用。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才适用类推,那么适用类推的犯罪必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必须首先是犯罪行为;2.必须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两个特征,凡适用类推的犯罪行为,总是先定罪,后类推,而不是先类推,后定罪。这就是说,凡适用类推的犯罪,其定罪的标准不是分则,而是其他的条文。
1984年02期 57-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4K] [下载次数:1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迟钝;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1984年02期 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K] [下载次数: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郭裕;
<正> 在这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暴露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少数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的子弟犯罪的情况相当突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某市来看,这些犯罪者多系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盗窃犯、赌博犯和流氓团伙成员。他们有以下几
1984年02期 62-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K] [下载次数: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邹述卿;
<正>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总是要不断变换活动的方法。近年来,在办案实践中较为多见的,是一些犯罪分子落网后不肯供出真实姓名、住址,致使政法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但是,不管罪犯多么狡猾,只要我们认真调查研究,注意
1984年02期 63-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罗书平;
<正> 自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公布以来,各地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发挥专政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在这场斗争中,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就是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没有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如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只能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适用,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
1984年02期 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K] [下载次数: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力;杜万华;
<正>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成熟的主要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将这些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便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是天生的,而是批判继承前人法律学说的优秀成果,在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就马克思而言,在《菜茵报》时期,他的法律观基本上是由黑格尔的自由法和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所构成的唯心主义法律观。但这个时期的革命实践动摇了他对唯心主义的信仰,使他陷入了深深的“苦恼”,最后终于导致了他对黑格尔法
1984年02期 66-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2K] [下载次数:4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钮传诚;吴伟;
<正> 问:什么叫法?它与法律是不是一回事? 答: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正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页) 法与法律是一回事,又不完全是一回事,这主要看从何种意义上来说。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法的范围,包括在法这个总概念之中。以我国来说,法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同时还包括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我们通常说
1984年02期 70-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下载次数: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朱守真;
<正> 当前,我国政法院系师资队伍严重不足,师生比例失调,教学中已经出现不少薄弱环节。由于教师负担过重,健康状况普遍不佳,加以同步老化, 青黄不接,现有教师队
1984年02期 72-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筇竹;
<正> 这本来不是什么新问题,一九七九年二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的“事实婚姻问题”一节早已作了回答。现在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呢?这是因为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新婚姻法时,擅自规定:凡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以后来经登记而结婚,婚后出现纠纷而闹离婚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这些法院只在当事人所在地宣布其为非法婚姻,予以解
1984年02期 74-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下载次数:4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僚义;
<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处理,值得研究。目前常见的情况是:有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拖延问题的解决;有的地方对免予起诉案
1984年02期 76-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下载次数: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刘立宪;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条规定清楚地揭示了抢劫罪的主要特征: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2.通过使用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达到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的目的。侵犯人身权利是抢劫罪方法上的特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是抢劫罪犯罪目的上的特征,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司法实践中,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定性上意见较一致,对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则常常出现分歧意见。究其原因,主要是
1984年02期 77-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 [下载次数:18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石宝山;金信年;
<正> 《中国法制报》常有“……×××:你妻(或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按缺席判决……”这样的公告,看来是为了告知被告要在三个月内去应诉,逾期不去应诉,就按
1984年02期 78-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下载次数:1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谢仁福;李泽斌;张敬军;
<正>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属于重伤害。由于对这项原则性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缺乏具体的划分标准,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有时意见分歧,轻重难定,久拖不决,成为难案。如何认定重伤害巳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法医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阅了有关资料,结合鉴定伤害案件的实际体会,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研究。
1984年02期 80-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K] [下载次数: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施国伟;
<正> 车站触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清晨,料峭的寒风有点刺骨。昆明,这座以四季如春闻名于世的西南重镇却不象往年那样舂意盎然,来自西伯利亚的冷空气正笼罩着这里。昆明火车站广场上停满了五颜六色的汽车,南来北往的旅客熙熙攘攘,喧声沸扬。昆明开往北京的六十二次特快列车正在上客,旅客们排成一字长蛇,顺序通过检票口进入站台。派出所青年女民警焦虹象往常那样在月台上往来巡逻,警惕的眼光注视着周围的可疑迹象。一个华侨打扮
1984年02期 83-85+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0K] [下载次数: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钟恒;
<正> 朱秀莉之死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四日凌晨五时,座落在重庆嘉陵江畔的江北县氮肥厂一片寂静。突然,在厂区宿舍传出了急促的敲门声。屋里的人开门一看,是厂工会副主席兼团委副书记曾昭平。曾面容悲戚,细声说道:“朱秀莉……她……自杀了!”那位职工吃了一惊,忙把曾昭平扶着走了几步,曾挣开他的手,说:“你快去报告厂领导”。那位职工走后,曾昭平向厂广播室走去。当厂领导和职工们来到广播室时,看到厂广播员朱秀莉倒在地上,丈夫曾昭平抱住死者,伤心地哭喊着:“你怎么了,为啥要走这条绝路呢?离开你,我和孩子怎么生活啊!”
1984年02期 86-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下载次数: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吴毅;
<正> 对待爱情的态度,像一块试金石,检验着每个未婚男女的情操。真正的幸福,属于有理想、有理智的人。禽兽虽恶,不伤所恋。封建占有,强加于人,巳为社会公德所不齿;非爱即仇,残害异性,更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晚,四川师范学院校园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该校政教系女学生李文成,在寝室内被一名手持利刃的罪犯连捅三十七刀,当场死亡。由于凶手是死者原来的恋爱对象,因此,校内外广泛流传这样的说法:女的上大学后变了心,抛弃了一度热恋的普通工人,男的由此动手杀人。但事情的
1984年02期 88-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K] [下载次数: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宋建;
<正> 笔者选析的这份刑事判决书,其主文部分是这样的: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胡常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将××公社××大队社员孙××以伍百元卖给××省×县××公社××大队赵××为妻,因孙××是哑糊,赵只付给胡贰百元。
1984年02期 89-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K] [下载次数: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陈茂菊;
<正> [原文]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1984年02期 9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K] [下载次数:6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覃宏锐;
<正> 被告人李某,男,40岁,系某信用社会计兼出纳员。一九八○年底,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某存款单位的户头,伪造该单位提款凭证,将国库款六千元划归其假立名为赵强的私人户头,定期储蓄一年,于一九八一年底提取“利息”三百二十四元之后,仍将六千元存入国库。此案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将公款当私款储蓄骗取利息,客观上虽己改变了六千元公款的所有关系,但他一年后又将此款自动归还国库,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将此款占为己有的目的,应视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挪用性质问题;他骗取的利息三百二十四元,则纯系贪污,但因数额太小,尚不构成犯罪。
1984年02期 92-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下载次数: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白新潮;
<正> 某大队党支部书记梁某曾批评过被告郭秋景、郭安有(均系本队社员),为此,二郭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图谋报复梁某,给他“败败兴”、“丢丢人”。一天,郭秋景同另一社员梁太平到郭安有家玩时,郭秋景对郭安有说:“今年(?)们得想法揭露揭露梁某,把他家坟炸了吧!”郭安有、梁太平都表示赞同。三被告经密谋准备之后,在农历腊月三十日晚,趁大队放电影之机,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铁铣等作案工具,到梁某家的坟地,由梁太平望风,二郭在梁家的坟上挖坑埋上炸
1984年02期 9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下载次数: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肖仪;
<正> 当今世界上,美国的律师最多,发展最快。1978年全美有四十二万四千九百八十名律师,现己增至六十万名。平均每三百九十个美国人中就有一名律师,比日本约多二十五倍,比英国约多三倍,比西德约多五倍。人称美国为律师社会,是不算夸张的。律师在美国是一种高尚的职业,影响整个社会生活。在美国,人们认
1984年02期 94-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全理其;
<正> 本世纪以来,英国广泛采取保安处分制度,即针对犯罪人或可能犯罪的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达到消灭其反社会的危险性,以补充刑罚之不足,保卫社会安全。其法律根据,是一九○七年的“保护观察法”,一九○八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同年的“预防犯罪法”。根据以上诸法,可以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也可以两者同时适用。保安处分主要有: 一、对成年常习犯的预防拘禁对于被确认为犯重罪者,当法院认定其为常习犯时,除适用刑法条文判处惩役外,还要宣布对其处以五年至十年的预防拘禁,在惩役执行期满后执行。所谓常习犯,是指犯罪在三次以上,沉湎于犯罪生涯,可能重新犯罪的人。对构成常习犯的
1984年02期 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K] [下载次数:2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