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晖;
如何理解"可以适用习惯"?这是个应当从法教义学视角论述的话题。法教义学追求法学解释的法律规范引导、裁判效果取向和法律体系化建构,它们分别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目的和方法。以此来衡量,则"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法律规定中的"可以"、"适用"和"习惯"等具体词汇,都应得到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宗旨的、用以维护法律和裁判严肃性的、补强法律体系及其效力的教义学解释。本着法教义学的这些宗旨,本文尝试对"可以适用习惯"这个法定内容中的具体词汇予以解释。
2018年02期 v.40;No.216 3-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9K] [下载次数:19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9 ] |[阅读次数:1 ] - 雷磊;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其影响途径又分为三种,即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以及对立法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这种结构性影响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离开法教义学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立法的形成空间,而只是意味着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
2018年02期 v.40;No.216 25-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34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4 ] |[阅读次数:1 ] - 朱腾;
在古代中国,史官是官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含义绝不仅限于史书的撰写者,这在秦时颇为明显。秦史官人数众多、官称繁杂,可谓一种职位系统,且因对官文书和行政文字的熟稔而广泛介入实际政务,并进而成为秦官僚体制的基础。然而,这种史官形象并不是久已有之,而是与上古时代的史官有着明显的差异,差异的逐渐形成则与先秦时代的国家形态及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文化要素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对秦史官的基本状况及其历史来源的追溯可谓观察中国古代历史风貌的一个良好视角。
2018年02期 v.40;No.216 4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9K] [下载次数:23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1 ]
- 孔祥俊;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即便具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并不当然成为受保护的现实法益。此类商品化权益应当源于原作品以外的商品化行为,且最终定位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按照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又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通常属于不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归入公有领域。
2018年02期 v.40;No.216 57-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下载次数:573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2 ] |[阅读次数:1 ] - 郑泰安;钟凯;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体系化及其规范实现适当的立法表达,已成为学界共识。《民法总则》所包含的直接或间接商法规范即为民法商法化之最新例证。但总体来看,包括职务代理规则在内的有关规范群缺失,表明民法总则的商法品格明显不足。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事通则》,是接续职务代理等商事立法安排相对合理的选择。以商事代理规则设置为例,《商事通则》应摒弃法典化的统率模式,宜采以问题为导向、有限体系化的"剩余法"模式。
2018年02期 v.40;No.216 75-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374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7 ] |[阅读次数:2 ] - 陈治;
财政权是关涉全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利用进而对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权力,应当运用法治力量加以控制。然而传统财政权控制理论以及由此建立的税收、预算控制机制集中于解决财政权的行使依据问题,强调控制工具应当达到形式理性要求,但对财政权行使结果缺乏考虑,与社会期待的良好治理状态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这就需要对传统的形式控制理路进行必要的矫正,实施财政权行使依据的宪法控制,强化财政支出权约束,引导财政控权向实质控制转型。当下,财政权控制的制度变革已经呈现由传统税收、预算的单一形式控制向追求形式控制与结果导向的实质控制并重的方向转型。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在推进税收、预算形式控制机制完善的同时,加快实现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权实质控制的步伐,以适应现代国家财政活动的控权要求。
2018年02期 v.40;No.216 90-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K] [下载次数:10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1 ] - 申卫星;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2018年02期 v.40;No.216 105-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141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98 ] |[阅读次数:4 ] - 徐洁;
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环节阻塞,根本原因是存在制度障碍,旧的不利于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阻碍了法律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虽然更加具体明确,但仍受桎于旧的行政管理体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因此,清理、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势在必行,同时,上述两法修改时因迁就旧的管理体制而制定的某些规则也应再作修改,以期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机制,为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2018年02期 v.40;No.216 119-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K] [下载次数:24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0 ] |[阅读次数:1 ] - 方军;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2018年02期 v.40;No.216 132-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下载次数:22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