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 Damage in Outer Space
李寿平;
摘要(Abstract):
空间环境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行为,其产生的国际责任属于国际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只要空间活动产生了空间碎片或放射性、化学性污染,就产生空间活动主体的国际责任。由于空间活动中空间环境损害行为主体、求偿主体、责任方式及责任的实现途径的特殊性,因此,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和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外层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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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转引自:尹玉海.空间碎片与近地轨道环境污染的法律协调[J].中国航天,2001(7).
- ②《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该条约第7条规定:“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进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缔约国,以及以其领土或设备供发射物体用的缔约国,对于这种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在大气空间或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时,应负国际责任。”
- ③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68年报告第4页。
- 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是根据1959年联大第1472号决议建立的,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成员国。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外空司是外空委的秘书处。外空委的宗旨是制定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则和规章,促进各国在和平利用外空领域的合作,研究与探索和利用外空有关的科技问题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参见: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介[EB/OL].[2006-7-27].http://www.fm- prc.gov.cn/ce/cgvienna/chn/hplywk/COPUOS_CH/t209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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