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的类型重释与规范构造——基于对契约法思维的反思Reinterpretation of the Types of Anonymous Investment and the Reform of Company Law: Based on the Reflections from Rules of Contract Mentality
赖虹宇;
摘要(Abstract):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关键词(KeyWords): 隐名出资;借名取利型;借名经营型;公司关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隐名出资的体系化定型研究”(2018M633395)
作者(Authors): 赖虹宇;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赵旭东:《股权代持纠纷的司法裁判》,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2期,第3页。“代持”并非具有特定规范意义的术语,而隐名出资则可以指向公司法中的出资制度。特别是“代持”概念会更多导向契约法思维,不同于本文立足组织法思维论证的立场,无助于厘清核心争议。因此,虽然“代持”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隐名出资形态,但本文不以“代持”作为核心概念进行分析。
- (1)所谓“第3款困境”来源于学者的归纳,指如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即便享有投资收益,也无法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参见葛伟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175页。
- (2)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904号民事裁定书。
- (3)参见王毓莹:《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18页。
- (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通过公报案例“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确立了一个基本规则:如果隐名出资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案可谓是隐名出资纠纷审理中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典型表现。参见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15-316页。
- (5)参见周游:《股权利益分离机制下隐名出资问题之再阐释》,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1期,第153页。
- (6)参见葛伟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177页。
- (7)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第73页。
-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28页。
-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7页。
- (1)参见石一峰:《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第95页。
- (2)参见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第63页。
- (3)参见王芳:《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第102页。
-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29页。
- (1)本文所涉及的第二阶段案例检索截至2020年4月30日。该阶段共获取74件案例,其中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9件,“股权转让纠纷”26件,其他纠纷19件。虽然案例样本相对较少,但对拟研究的问题有较为全面的呈现。
- (2)此处所言无关案件,是指虽然裁判文书文本中出现了检索设定的关键词,但案件事实认定及案件裁判思路与本文讨论的对象无关,故将之排除。同时,排除重复案例、二审维持原审判决等案例。
- (3)参见赵燕诉管建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851号民事判决书;王金林诉绍兴保亿置业有限公司、何建良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
- (4)参见朱跃华诉马新轩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786号;陈某2诉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00号民事判决书。
- (5)参见冉克平:《论私法上的合意及其判定》,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5期,第49页。
- (6)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页。
- (1)参见胡晓静、崔志伟:《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解读》,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第34页。
- (2)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页。
- (3)参见陈卯诉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并不直接涉及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认定,但其裁判说理仍有启发意义。
- (4)参见钱玉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114页。
- (5)王毓莹:《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其显名路径——基于最高人民法院7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第65页。
- (6)参见周游:《股权利益分离机制下隐名出资问题之再阐释》,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1期,第157页。
- (1)参见赵旭东、顾东伟:《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46页。
- (2)参见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第74页。
- (3)参见章孝强与绍兴县哈维针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
- (4)参见张晋珠诉上海执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
- (5)参见南京兰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南京双龙液化气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753号民事裁定书。
- (6)参见张胜彬诉金乡县金珠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书。
- (1)参见李伟、刘安诉安徽蚌埠润丰画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
-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书。
- (3)Kenneth J.Arrow,The Limits of Organization,WW Norton&Company Press,1974,p.32.
- (4)王毓莹:《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及其显名路径——基于最高人民法院7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第66页。
- (1)参见李建伟、罗锦荣:《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载《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54页。
- (2)赵旭东:《股权代持纠纷的司法裁判》,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2期,第4页。
- (3)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有学者对司法裁判中的审理逻辑进行梳理,认为在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奉行的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参见吴越:《公司法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 (1)参见邓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与实践的反思》,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第88页。
- (2)参见Ross Grantham,The doctrinal basis of the rights of company shareholders,57 Cambridge Law Journal 554,554(1998).
- (3)李安安:《股债融合视域下的公司治理:现实检讨与法制回应》,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4期,第76页。
- (4)参见Jennifer G.Hill,Visions and Revisions of the Shareholder,48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39,43(2000).
- (5)[日]神田秀树:《公司法的理念》,朱大明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页。
- (1)参见张双根:《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第131页。
- (2)有学者指出,对股权外观公示基础的信赖内容,不应局限于“无权处分”,而应扩大到“登记错误”。这一做法也是德国法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参见姚明斌:《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第84页。
- (1)参见董淳锷:《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国内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 (2)参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
-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公布的《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第142条中,曾将原《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间接代理提升为代理的一般规则,但其后正式公布的《民法总则》并未采用这一做法。《民法典》颁布后,这一制度被放置在合同编“委托合同”一章中。换言之,隐名代理的适用范围仅仅在于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 (2)参见施天涛:《〈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如何解读、如何适用?》,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第125页。
- (3)参见陈群峰:《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第831-846页。
- (4)值得注意的是,忽视股权及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在组织法上的意义,导致对股权进行“物权式”的机械理解,这是作为隐名出资规范依据的《公司法解释(三)》的另一缺陷。参见邓峰:《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解决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评析》,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第178-189页。
- (5)参见Stephen M.Bainbridge,Corporation Law and Economics,Foundation Press,2002,p.800.
- (6)参见朱慈蕴、沈朝晖:《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47页。
- (7)参见蔡元庆:《股权二分论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第51-52页。
- (1)参见周游:《股权利益分离机制下隐名出资问题之再阐释》,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1期,第153页。
- (2)参见李安安:《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及其法律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第19页。
- (3)参见周游:《公司法上的两权分离之反思》,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299页。
- (4)参见P.S.Atiyah&S.A.Smith,An Introduction to Contract Law,Clarendon Press,2005,p.5.
- (1)参见丁勇:《组织法的诉讼构造: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规则重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98页。
- (2)参见蒋大兴:《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载《法学》2017年第4期,第148页。
- (3)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 (4)参见徐强胜:《论公司关系:公司法规范的分析基础》,载《法学》2018年第9期,第157-160页。
- (5)参见徐强胜:《论公司关系:公司法规范的分析基础》,载《法学》2018年第9期,第166页。
- (6)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第70页。但须注意的是,该论述直接放置于“隐名出资”框架下,与本文的适用前提略有差异,本文主张这一关系定位仅能适用于隐名出资人并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管理的“借名取利型隐名出资”中。否则,无法解释为何在并不与公司发生直接关联的“间接参股”情形之下,实际出资人还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管理。
- (1)参见David Kairupan,Regulation on Foreign Investment Restrictions and Nominee Practices in Indonesia,25 Mimbar Hukum 313,316(2013).
- (2)参见葛伟军:《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126页。
- (1)参见廖家宏:《论消极信托与借名登记——实务相关见解的综合评释》,载《法令月刊》2006年第11期,第19页。
- (2)参见詹森林:《信托之基本问题》,载《律师通讯》1996年第204期,第62页。
- (3)参见陈聪富:《脱法行为、消极信托及借名契约登记》,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3期,第231页。
- (4)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3页。
- (1)例如,德国2007年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改革,就采用将股东名册呈交公共机关备案的方式,以补足公示效力。参见Michael Beurskens&Ulrich Noack,The Reform of the German Private Limited Company:Is the GmbH Ready for the 21st Century,9 German Law Journal 1069,1076(2008).